星期日, 5月 17, 2009

言論自由?

[達克日記] 2009/05/17--言論自由?

[達克日記] 2009/05/16--法律的限制(其三)

今天,有一個非常大的政治活動,在台灣幾個地方同時開跑,
對於這些活動的大部分「訴求」,我都沒什麼興趣去討論,
唯獨「言論自由」是少數讓我真的覺得有興趣的點。

經過最近幾年的洗鍊,我偶爾總是會問自己什麼叫「自由」?或者說「言論自由」?

其實就定義上來說,我講不出什麼比較有創意,或者說超越字典定義的說法。

不過,當今天我轉到新聞台,我聽到某位來賓談到:
「言論自由確實是人民的基本權力沒錯,
但這是『人民』的,而不是『政黨』的。」

我真的超想站起來替那位來賓拍拍手加放煙火。

這句話真的點醒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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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頂多只是一個「法人」。

法人只是一個名頭,一個虛幻的東西,
法人的存在,只是在法律面上為了能有一個標的而存在的。


所以,就某種意義上來說,「法人」、「公司」、「社團」甚至是「國家」,
其實都只是「虛的」,都只是一個「神主牌位」。

賦予這塊「神主牌位」意義的,
是人。


正如國家政府本身毫無權力,是人民選擇將自己的權力「借給」國家政府。

政黨何嘗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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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一旦成立了,成為了獨立的法人。

那麼,一開始投入資金的老闆跟股東們所投入的錢,就永遠屬於公司這個法人了。

老闆或股東其實不應該用任何理由跟方式,去把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亂花,
不能用「那些錢本來是我的啊!」這種藉口來行自便之實,
這是掏空公司資產。

因為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它有它自己獨立的資產。

當一筆錢投資入公司時,這筆錢就等於向公司買了「股權」,
錢已經「用掉」了,已經換成了股權。

就像我們去外頭便利店買飲料一樣,
一開始錢是我們的,飲料是便利店的,
買了飲料之後,
飲料變我們的,錢變成便利店的。

同樣的道理,投資公司之前,
錢是老闆或股東的,股權是公司的,
投資之後,
股權變老闆或股東的,錢變成公司的。

這是一樁「買賣」。

天底下沒有「股權也要,把投資的錢也要拿回來」這種便宜的事情。

所以,老闆或股東亂用公司的錢去作自己私人的事情,是一種犯罪(掏公司資產),
這跟去把花在便利店飲料上的錢搶回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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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天賦人權」跟「金錢等身外之物」不一樣啊!


天賦人權能轉移(借出)的只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天賦人權,一定要依附於「人」,才算得上是「人權」。

政府、政黨甚至是政客永遠要記得,你所有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人民。

當一個政黨失去所有的人民支持時,這個政黨還有任何「權力」可言嗎?


所以,「政黨本身沒有資格擁有發言權」,
人民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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