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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3月 08, 2013

品牌與售後服務的價值

走 LV 成功的那一套,Apple 一步步變成了奢侈品

看到這篇文章後,我開始很認真地考慮,繼停止訂閱inside後,是不是也該停止訂閱這個科技橘報?

因為,寫這篇文章的人,似乎根本沒有弄懂Apple真正的價值。
若一份科技電子報或科技評論裡,作者竟然不是是學富五車、洞燭機先地在撰寫文章,而是隨波逐流、人云亦云,講得跟那些看到蘋果Logo就高潮,被評為「果蠅」的特定消費者一樣時,我真的不了解我花時間看這份電子報的意義為何?或者說,連看它的標題都是浪費我的時間。

除了標題與內容譁眾取寵外,它還剩下些什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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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否認,就很多意義來說,我可能會被定義為Apple Fans,或者「果粉」。

光是我家就有一堆Apple產品,而且我非常希望下一台NB能換MacBook Pro with Retina。

同時,我也曾經是個ThinkPad的黑迷。(可惜已經快要不是了)
也可以算是Microsoft與Adobe的死忠用戶。

聽起來很矛盾,很衝突,對吧?
Apple Fans怎麼會喜歡微軟的東西呢?

因為,我想的也許跟別人不一樣。

喜歡Apple,我喜歡的從頭到尾都不是他們產品的外形,而是「那種從裡到外、從硬體到軟體的完美整合」。

我很早就有iPod mini。
但,iPhone與iPad,我都是忍到出了Retina才買,因為我不可能忍受鏡面螢幕的嚴重反光,結果我還看得到畫面上的像素點。
我想買MacBook Pro with Retina也是因為螢幕。

喜歡微軟,也是因為他們家從頭到尾一整套的軟體解決方案;
Adobe也是。

當一堆人跟我抱怨微軟或Adobe東西很難用時,我往往第一句會先問:「你用正版還是盜版?」

若,對方用正版,有合法授權,那麼,要繼續討論這個軟體好不好用的議題才有價值。

對一個用著盜版還要罵的人,跟他講什麼都沒有用。

因為,「他完全不懂智慧財產權、品牌與售後服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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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Apple、Microsoft與Adobe,為的就是這整套整合服務(解決方案)與其服務的價值。

曾經,我買Thinkpad也是為此,我買過各一次HP、ASUS、ACER與BENQ後,就再也不買,也是為此。

Apple的品牌與售後服務價值是什麼?
先不談有沒有買其產品所得到的服務,也先別論臺灣一堆莫名其妙經銷商的破爛態度,讓我先引用這兩篇文章:
Apple Store如何讓一位抱著零錢罐的十歲小女孩,成為Apple新顧客的故事。
http://whiteappleer.tw/2011/10/21/how-apple-store-earned-a-new-customer-for-life/

日本震災中的東京Apple Store直營店故事。
http://whiteappleer.tw/2011/03/19/apple-store-in-japan-during-the-tohoku-earthquake/

若,看完這兩篇文章,你還想知道更多關於Apple在各直營店的各種優秀售後服務,你可以自己去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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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與Adobe的服務價值在哪裡?
當你買了他們的正版軟體,甚至是XBOX後,你試著打看看他們的客服電話,再來比較一下臺灣廠商甚至是中華電信的客服電話,你就會明白微軟與Adobe的服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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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過某位刀子很多的人,跑到香港蘋果辦公室的文章後,就覺得蘋果很霸道。

事實上,這完全是有問題的邏輯。

因為狀況很簡單,他想表達或陳述的事情,根本不歸香港蘋果辦公室管,那是美國總公司的事情。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你今天還在上小學,是個小一新生,某天在學校裡面上課,有個外人突然衝進你們學校,對著你大罵教育部聯考出的考卷偷了他的點子,你會怎麼看待這個外人?

事情其實就是這樣。

找到正確的對象,說出正確的訴求,才有可能把問題的答案與解決之道拉到眼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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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的價值,並不在於把他自己的產品弄得跟LV那樣高級名牌一樣高貴。

Apple一年才出一款iPhone,而且除了黑白兩色之外,每一支都長得一模一樣,甚至兩年才換一次外形設計。

LV要是一年才出一款新包,而且兩年才改款一次,LV早就倒了。

表面上,Apple產品很多,但其實外形設計並沒有太多變化,更不是追求那個Logo。而是整體使用起來的那種人性化與流暢度。

Apple所有的產品,都被定義成「消費性電子產品」,亦即使用年限一到就可以報廢與壞掉,多半一年,至多三年。

但,一款LV包有被定義成「消費產品」嗎?
要是一款LV包用一年就會自動分解崩潰,還有多少用戶要買LV嗎?

所以,拿LV來比擬Apple,不只是不倫類比,根本就是不懂Apple也不懂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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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微軟與Adobe他們賣的品牌與售後服務是什麼?

是只要你還在保固期限或產品支援期限、在合理的保固條件內,你打客服進去,或者抱著你的產品走進他們的維修點,你都能解決你的問題。

而不是像臺灣一堆廠商還跟你要發票,還跟你說:「你這台機器是外國買的,臺灣沒零件或不保固。」

Apple、微軟與Adobe從不會跟你要這些,東西掛他們的牌子,在條款與期限內,他們就會負責到底。

這就是智慧財產權、品牌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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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覺得:「不過就是一張光碟片,去光華買才不到10塊台幣,你憑什麼跟我收幾千塊甚至上萬塊?」
「我機車壞了,不過是換個成本價500元的零件,你師傅憑什麼跟我收1000塊?」

服務,是有價值的,所以當然也會有價格。

當老師的人,除了上課的時間外,他也傳授出了他的知識,知識雖然眼睛看不見,但知識也是有價值的,所以老師除了鐘點費以外,當然也應該還有薪水的保障。

臺灣現在一堆教育與老師的社會問題,並不是因為單純老師培養太多,而是因為整個社會價值觀都生病了,只肯給鐘點費,而忘記了老師的知識也是有價值的。

當很多老師被迫只販售自己的「時間」時,他當然也只肯做「鐘點費」內的事情,不再肯追求對學生品德與人生的教育。

接下去,自然是惡性循環。

書本、軟體甚至是一切知識、技藝與智慧財產都是一樣的。

貝多芬是死了幾百年,他的曲子本身確實不再有需要付版權費用的狀況。
但,為何一張柏林愛樂演奏的貝多芬交響曲CD可以賣那麼貴?

因為,整個樂團每個音樂家的技藝與經驗,
因為,這些音樂家的詮釋本身就是一種藝術,
因為,這些詮釋藝術就是一種價值,
所以,這種價值是有價格的。

否則,以後誰還願意耗費生命與心思琢磨自己的靈魂去演奏這麼美妙的樂章?

當整個社會,多數的人都只願意販賣自己的時間,覺得「一小時工資,就做一小時的事」,結果當然就變成大家都是「計時員工」,而不再有「正職員工」。

反過來說,老闆的心態也是這樣。


我從不覺得,那些開放版權的論文,應該被無限制數位化公開而不需要收費。

WHY?

若,今天某篇論文或文章的作者,自己願意無條件公開自己的著作,那我們當然應該為他鼓鼓掌。
我自己的學位論文我連PDF都不上鎖,要複製貼上,就去貼吧,記得著名出處就好。

但,很多很多的論文或著作,當年可能都只有老舊泛黃的紙本,幾百年下來的保存總是需要保管費吧?檔案室的土地與房間總要租金吧?保護這些文物的管理員很可能是在戰火中用他們的生命在保衛這些人類文化的傳承的。

再者,把這些史料文籍電子化,又是一浩大工程,有參與過任何電子化掃書與OCR工作計畫的人都能明白這有多花時間與心血。
更遑論事後還要重新排版校對。

這些都是成本,也都有其價值,當然更有其價格。

我們可以討論取得這些老論文所需付出的價格是不是應該這麼高?可不可以稍微降價一點?這是值得花時間去闡述的議題。

但,要求這些東西通通無條件免費,跟惡意破壞人類文明傳承的紅衛兵或恐怖份子有什麼差別呢?

當一件事情,有其價值時,必然就有其價格。

當這個社會多數的人都能認同智慧、知識與服務是有價值也有價格時,我們社會裡的多數人才會願意追求知識與服務的進步,產業與經濟才會發展。

當大家都只想著:「這東西物質成本只有多少錢,我一毛都不願意多付。」
那麼,製造與服務都沒辦法取得合理的利潤,誰又願意花心思去付出呢?

當整個社會都變成「計時人員」時,這又怎麼追求進步?

不只學如逆水行舟,文明、經濟與知識一樣是不進則退。

有價值的,自然也應當有價格。

星期一, 5月 31, 2010

懲罰孤獨老人?

[達克日記] 2010/05/31--懲罰孤獨老人?

[新聞] 中年人沒子女 加徵老年照護金

學者 寫到:

而白皮書中提出的具體政策建議有四:
一、集中資源鼓勵生育,避免備多力分,以第三胎高額補助為優先。
二、要求提高社會經濟生活困難證明文件,設法減少墮胎數量,並建立有公信力的收領養制度。
三、針對40歲以上未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口,加成徵收老年照護保險費用,未雨綢繆。
四、落實資本密集產業的發展,維繫投資報酬水準,保障老年生活儲備之適足。


看到這個標題,我一開始還以為又是一個「標題殺人法」,
結果進來看完內文,就真的徹徹底底地想大罵:「又是不知人間疾苦的『學者』想要殺人了。」

這四點建議一點比一點腦殘兼智障,
讓人不得不懷疑寫出這四點建議的學者腦袋裡到底裝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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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資源鼓勵生育,避免備多力分,以第三胎高額補助為優先?

人數從來就不是問題。

台灣才這麼一丁點大的島,上面現在已經擠了兩千三百萬人,
台灣已經擁有全世界前三名的人口密度了,
會出現人口衰退是必然的狀況,
否則生活品質或整個社會架構一定會崩潰。

今天社會的問題並不在沒有新生兒,真的完全不在這裡啊,
而是在於「有能力好好教養孩子的年輕人不願意生育」,
反而是「無法提供良好教養環境的人一直生」,
造成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態。

而一對有能力的小夫妻,合理能照顧,提供優秀教養環境的孩子人數上限就是兩人,
這不只是經濟力的問題而已,更重要的是「時間與心力」的問題。

政府補助第三胎有啥用?

對不起,我就是只能照顧得了一個兩個,
你第三胎補助一百萬我也不生。


補助第三胎的政策下去了,
結果是啥?

結果變成某些人靠生小孩來騙取補助賺錢,
然後生完就不養,不教,
更惡化整個未來一代的平均教養素質。


這麼簡單的道理,
這麼明確的狀況,
根本無須作問卷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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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提高社會經濟生活困難證明文件,設法減少墮胎數量,並建立有公信力的收領養制度?


這點又可以分兩點來談:
1、設法減少墮胎數量
2、建立有公信力的收領養制度


1、設法減少墮胎數量

誰會沒事想去墮胎?
如果真的養得起,生得下來,哪個女生願意去躺那個床?
張開大腿?
讓一個絞肉機插進自己身體裡面?
接著在自己的內臟裡狠狠地打一陣人肉汁?

小孩是肉作的,
媽媽也是肉作的!
誰不是自己父母心頭的一塊肉?

你告訴我啊!誰願意?

就是因為真的有現實因素無法養下來啊!


設法減少?
你減少給我看啊!

人家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


2、建立有公信力的收領養制度

請問...講出這句話的學者大人...您自己收養了幾個養子養女在家裡?

公信力?
這基本上已經跟法律沒有關係了啊。

這是有資格去收養的家庭,他們的意願問題。


你要怎樣提高他們的意願?
又是用錢嗎?

政府是要賣小孩嗎?

原來這群學者腦中最想做的,就是讓台灣政府成為一大人口販子組織嗎?


人對自己親生的小孩才有比較高的親情,這是天性,
多少制度都不可能改變的問題。


孤兒或者是不幸出身在問題家庭的孩子,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
別啥事情都推回給人民!

這些孩子的國籍蓋的就是「中華民國」!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這句話當年喊的最大聲的就是政府啊!

是你政府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的社會機制,
完整地用學校或育幼院系統去成就這個體系。

你第一優先該有公信力的是這些育幼院體制!
而不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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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針對40歲以上未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口,加成徵收老年照護保險費用,未雨綢繆。

看到這句我最火大。

所以人家生養不起小孩,你就要懲罰他?

ok,憲法有規定,人民的義務:
1、納稅
2、義務教育
3、兵役
除此之外,只要沒有直接違反國家與社會安全,人民有合法的自由。

不生小孩,不領養小孩,
他是犯了憲法裡面的哪一條?
你要用稅金懲罰他?

萬一人家真的是不幸,白髮人送黑髮人,所有的小孩都早年往世,
你要怎辦?
照樣課稅?
還是就這樣「饒」過人家?

如果,若小孩早逝就可以不課這些稅金,
那,你要逼每個不想生的人民都先去領養一個嬰兒,
然後「不小心讓這個領養來的嬰兒窒息而死」嗎?

ㄟㄟ,你這不就是擺明用法律跟稅金逼人民去殺小孩嗎?


一下子懲罰結婚的小夫妻,
一下子懲罰不生小孩的人,
你們這些學者到底腦袋裡裝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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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實資本密集產業的發展,維繫投資報酬水準,保障老年生活儲備之適足。

這是那一國的天書?

逼所有人民都去炒股票?買基金?


台灣炒股早就是全民運動了,
你到底想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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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群完全不懂得人間疾苦的學者...呸!

星期日, 2月 01, 2009

達克的有話直說

[達克日記] 2009/2/1--達克的有話直說

我知道,我寫的很多日記或文章,一定會引起很多反感,
甚至,連我娘都會覺得我不該這樣批評某些慈善團體。

可,我得說的是:「這就是民主社會,這就是言論自由。」

這世界上,除了科學,沒有絕對的善與惡。

而,我們要找出的,就是「最好的解決之道」。

如果,我們對於一件事,有更好的作法,卻迫於某些社會壓力,而不肯說出口或提出來,
那麼,台灣社會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將被置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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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怎麼想,怎麼作,那是他的問題。

我,之所以為我,
就是因為我覺得我該說的話,我就會說。

每個人都可以說出他覺得該說的話,這就是言論自由。

星期二, 10月 14, 2008

法律的限制(其二)

[達克日記] 2008/10/14--法律的限制(其二)

[達克日記] 2007/10/18--法律的限制(其一)
[新聞] 司機聽警廣觸法? 宣導不足

這篇新聞我才看到一半,就真的對文中的「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有不小的反感。

一、在存證信函之事上有說謊的嫌疑:
即便,他們宣稱他們並沒有寄出這封存證信函…
但,別騙我沒寄過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雖然不是真正的「法院文件」,可,若之後要打官司,這封存證信函在郵局那邊的備份可是證物之一!
所以郵局一定會嚴格核對「寄件人」的真實身份跟資料。

換而言之,不是本人或者真的擁有該單位的相關證明,郵局是不可能替任何人隨便發送存證信函的。
(郵局有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存證信函才會那麼貴。)

該協會要否認存證信函不是他們寄的,這下可就要負擔舉證責任了,不是嘴巴說說就算了。


二、完全扭曲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
今天,那個司機先生只是打開了廣播在聽,就算他不是真的在聽路況(這部分自由心證),
你音樂協會要告違反著作權的第一對象也應該是廣播電台,而不是聽眾!
(這還得先問問廣播公司到底是不是真的違法播放)

因為實際上「有可能」犯法的是播送者,而絕非收聽者!

我們把話說白了,
假設今天路邊有一張海報,沒有經過原著作權人授權,這張海報的設計者就擅自違法使用了小叮噹的圖案,並且四處公開張貼,
難道我們路人走過去,不小心多看了這張海報一眼,就應該被小叮噹的公司告違反著作權法嗎?


笑話!
徹底的笑話!

視覺與聽覺都是我們人保護自己、天生的能力,不可能刻意忽略某件我們根本還沒察覺的事情啊!

要是我們沒仔細去聽,我們怎麼會知道這廣播裡面正在放哪一首歌?
要是我們沒認真去看,我們怎麼會知道那張海報上用的是什麼圖案?


音樂協會你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狀況?
法律不是給你們這樣玩弄的!

法律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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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我真的還是得說一句音樂協會腦殘。

而且是大聲地說。


有種你們就繼續這樣連廣播電視都亂告吧!

看看到最後沒有媒體幫你們打歌時,是你們背後的金主大老闆會比較慘還是媒體方或聽眾方會比較慘…


若真是你們寄的存證信函,趕快第一時間公開道歉認錯吧!

若真的不是,趕快第一時間公開召開記者會,嚴正澄清,並且要求郵局提供該存證信函的寄送者資料,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告到那個寄送者完蛋。

否則…你們的社會形象死定了!

星期日, 11月 11, 2007

司法該做之事(其二)

[達克日記] 2007/11/13--司法該做之事(其二)

[達克日記] 2007/06/25--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這幾天看到新聞,立法院似乎終於修法通過了未成年子女在繼承時,自動採用「限定繼承」(也就是有多少遺產就拿來抵債,抵完了還不夠,孩子也不用多扛債務),而且往前追溯三年(也就是從通過那天開始往前算三年的案子都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這可謂一項德政、一條善法。
這才是司法與立法該做的事情。

但,按照慣例,最近幾天又浮出了很多所謂的人權團體或社福團體,拉著一堆這些債務已經繼承超過三年以上的個案,出來要求立法院把追溯期限再往前追加,讓這些已經受害超過三年的孩子能免於負債之苦。

我花了很多時間在思考這樣的呼聲。
可,想到最後,我只能告訴我自己:「這恐怕已經不是立法院能解決的問題了。」這已然不是立法權的責任了。

不管是刑法還是民法,任何一條法律,尤其是新法,從新、從寬,甚至是追溯,其實三年都已經是很寬容的限度了,要求再增加…雖然於情可憫,但於理、於法都不能通。

與其在這個時候拗立法院,為何不試著去打動司法體系?
讓這些受害的繼承人跟債權人打官司,並且在司法審判時,試著適用新法做判決?

也許,這才是司法該做的事情。

星期五, 11月 09, 2007

不同的聲音(其一)

[達克日記] 2007/11/09--不同的聲音(其一)

[感想] 調降贈遺兩稅之正當性
會來寫這篇文章,倒也不是繼續想要主張些什麼,只是有些感想。

去屏中評比賽的過程中,剛好遇到了幾個以前高中的學弟妹,聊天聊到最近大學在打的比賽時,我提到了我覺得最近幾年大學打的比賽都不太持平,一時我忘了能有什麼例子舉,最後我舉了調降遺產稅跟土贈稅的例子,我覺得這兩個例子太偏正。

結果,旁邊另外兩個某醫學大學的學弟就跳出來說我講反了,是偏反才對。稍微一問之下,他們的說法是,因為不同租稅客體,所以我不該動用一稅兩課的概念。當下,我立刻決定不再繼續跟他們討論下去。

我並不知道真的討論下去會是誰輸誰贏,我也不是很在乎輸贏。

但,對我而言,以我的裁判準則來說,這個兩個題目例子絕對偏正。(我很想說,就算我自己當辯士,我依舊會覺得這題目偏正就是…不過這並不重要。)
而他們引用偏反的解釋方式,卻是非得要真的深入瞭解過這個題目,才能瞭解為何可能偏反的說法。

以奧瑞岡制辯論的裁判來說,若採用「白紙裁」的概念來跑時,我必須放下所有「專業素養」,我只能假設自己是個標準的國中畢業生。說得更完整一點,我只能具備台灣社會最基本的普世價值概念作為我判斷的標準,台灣目前的義務教育到國中,所以這個標準最低是國中畢業。

國中課程綱要裡面,是沒有「租稅客體」這個解釋的。
但,卻有「一罪不二罰」的概念。

換而言之,今天身為一個正方辯士,上台對著台下的白紙裁申論說道:「明明已經課過一次所得稅了,為何還要課贈與稅?這不就等於一隻牛剝兩層皮?」這樣的說法是會立刻讓大多數的裁判們認同的。

但,要解釋出所得稅與贈與稅二者之租稅客體不同,附掛解釋什麼叫「租稅客體」一詞,因為這是專有名詞,再加上類比的整體推論,反方辯士卻需要至少一分鐘以上,才能勉強讓白紙裁們基本建立起關於租稅客體不同的認知。

正方用一句話,十秒,認同度將近一半;反方得用一大段話,至少一分鐘,認同度還不見得會到三成。
這樣的題目,偏正還是偏反?


更別提,即便真的拿出了租稅客體不同的觀念來打,能否真的消滅掉正方對一隻牛剝兩層皮的概念、還得要花多少分鐘來交鋒等問題…
可,正方卻只要用一句「一罪不二罰」、「一稅不二課」馬上就能建立基本推定…
這樣的論戰,究竟偏正還是偏反?

正方一段「土地是我的投資物,它增值了,是我的投資眼光好,是我花了時間作功課的心血,也是我的勞力所得,頂多就跟所得稅同樣稅率而已啊,哪有動輒課我比 所得稅高五六倍的稅率啊,這樣公平嗎?」就能打動白紙裁與小市民心的論述,比起反方要先講解三民主義與土地漲價歸公概念,再加上政府對四周基礎建設投資的 回收動輒三五分鐘的質詢答辯…
這樣的比較,究竟偏正還是偏反?

正方一段:「若土地增值,必須要有一半的漲價歸於政府與多數人民的功勞,因此要課一半的稅;那麼,股票與基金的漲價不也如此,為何不課如此重的稅率?反而還要關掉證券交易所得稅?」
反方要花多少力氣去解釋?若真的被打到公平的痛腳,反方又要使上多少力氣修正現狀,甚至不惜重新開徵證所稅?
這樣的論點,究竟偏正還是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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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辯論就是這樣。
這真的是一個徹底多元價值的地方的圈子,但它卻又是一個極度封閉、異常專業的圈子。矛盾得很。

與這兩位醫學生相處兩三天下來,我真的很想對他們說:「學弟,你們不能掛這麼多專業知識在評比賽,這樣對特定持方不公平。」

但,一個本身就是在比賽價值與相對性的論戰而言,本來就永遠沒有公平可談的啊…

公平與正義,兩個價值衝突時,孰高?
自由與生命,兩個價值相左時,孰重?

一切都存乎一心。
存乎比賽當下、存乎題目的定義、存乎辯士們的表現、存乎評審各自的判準…

所以,最後我還是把這樣的建議與想法吞回去了。


一個題目,是否持平?偏正偏反?
其實比賽中間,裁判自然會漸漸開始調整…
既然已經身為裁判等級了,就更應該尊重裁判間不同的意見,不是嗎?

星期四, 10月 18, 2007

法律的限制(其一)

[達克日記] 2007/10/18--法律的限制(其一)

這篇日記,其實是昨天我們在上課時,我一段發言的某種形式記錄。

要寫在前面的是,我並非真的念法律的專長,至少我不是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系統的專才。(事實上,台灣的法律系統非常紊亂,並非標準的大陸或海洋法系系統的一種,而是兩種的混淆變形,這也是我不敢去碰的問題。)

所以,以下這篇日記,純粹只是表達我的想法與看法,並沒有任何的法學基礎、或論證可供引用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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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我們談到的案例是「出版品檢查制度」。

而,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我堅決反對這種莫名其妙的檢查制度。




論證如下:
這世界上,所有的民主自由國家,對於法律的概念分為兩大類:
A、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才不能做;法律沒講的,通通是人民的自由,可以去做。(而這也是所謂的「天賦人權」的引伸意,更是「無罪推定」的由來之一。)
B、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做的,才能去做;剩下來所有的事情,通通不准做。

而事實上,在我個人的觀感裡…
我一點也不想承認B type是民主自由就是了…Orz

OK,基本上,若按照中華民國的憲法第一章整體法條看來,台灣目前的法律狀態是屬於A,也就是法律只規定不准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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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引用「社會契約論」。
所謂社會契約論,就是說,國家與人民是一個互相締結契約的雙方,人民為國家付出稅金及兵役等義務,而國家有依法管理並保護人民的義務。
簡單來講,就是人民交保護費給政府,政府則要保護人民的概念。(很粗魯的說法,但事實上就是如此。)
基本上,全世界目前所有的民主自由國家,全部都是基於社會契約論而建立的。當一個政府收取人民的努力與稅金卻仍沒辦法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人民是會去改組、甚至是推翻這個政府的。(這是天賦人權的一部份)

從社會契約論裡面,我們引伸出另一個概念:「人民天生自由,之所以願意受到國家的某些限制,是因為這些限制或代價能為人民換取到更大的好處。」
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投資的概念,國家想要從人民這兒拿走一塊錢的代價,就至少得讓人民從另一個地方取得超過一塊錢以上的好處,否則,人民有權力拒絕國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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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這些,我們就可以回到「出版品檢查制度」了。

因為天賦人權,加上我國使用A type的法律概念,所以,我們的人民天生擁有言論及出版的自由,更擁有選擇閱讀與秘密通信的自由,所以,理論上,我們天生就應該可以讀所有的書文而不應該被強加任何限制。

此時,若國家要求強加這些閱讀上的限制時,根據社會契約論,我們人民應當要從這些閱讀限制當中得到足夠的好處,否則根本沒有任何道理限制我們這些閱讀自由。

但,我們的政府,究竟在閱讀限制下,帶給了我們什麼好處跟利益嗎?

沒有。
官員與教育團體完全講不出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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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孩子別看到他們年齡不應該看到的,這樣有害他們的身心健康。」
這句話太過籠統且負面,更恐怖的這是一句無可救藥的「斷言」。

首先,人的成長與行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互動狀態。
這並不是我們在實驗室裡做實驗時,可以控制變因、操縱變因,最後就會得出應變變因的事情。

一個孩子,會做出違法或社會認定不恰當的行為時,沒有人能、或有把握說他是因為看了什麼書而引發這些不恰當的行為。
就算是孩子本身,他講出來的話,他自己也不見得知道他講這些話背後真正的含意。

但,就因為這樣,所以我們要剝奪他的閱讀自由嗎?要剝奪他的行動自由嗎?
他只能在別人限定的圈圈裡面行動嗎?

為何,大人自己的法律概念是A type,規定不行的才不能做。
卻要求孩子的法律概念是B type,只有我們規定他可以做的,他才能作?

這不就是一種雙重標準嗎?

TMD的雙重標準!


國家的法律與政策,是全國人民普世價值的最後的標準防線,正如同刑法中死刑的最嚴重性一般。

也許,家規與社會的道德風俗,可以要求得很嚴格,要求孩子不應該去閱讀哪些書,父母親與師長們不主動提供某些讀物給孩子,這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

可,不能因為少數人想要把事情做得很嚴格,就要求法律這道國家級的判斷防線拉得如此緊繃!


這是我的想法。

星期一, 6月 25, 2007

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達克日記] 2007/06/25--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新聞] 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這篇日記的標題很簡單,也就是我感想的精要結論:「這才是司法該作之事。」

是啊,講得很厚黑時是「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但這是我們每個人私底下可以講的黑話,堂堂一個法律人對於自身、對於法律真正一開始的本質是絕對不能講這麼過份的。

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公平」,讓一切的事情都有一個公平而公開的規範。

什麼叫做「公平」?讓一個一出生沒幾天大的小娃兒背負一個許多人一輩子都還不起的債務,這叫公平?

並不是有人含金湯匙出生,在機率上就有人要負債出生才叫「機率上的公平」,法律想要的公平絕不是「數字上的公平」,而是一個「立足點上的平等」。
每個人都起碼要有「從零以上起跑」的立足點平等。
也許,有些人比較幸運,一出生家裡環境就不錯,那他起跑時有的分數就是極高的。
或許,有些孩子比較弱勢,家裡的條件比較弱勢,或者是先天上身體有什麼不方便,而政府與法律該作的不就是給他們一個與其他人相同競爭的機會與幫助?
這,才叫做「法律想要追求的公平」。


也許,這個判例對無故背負債務的孩子們是公平的,而因此會讓許多人覺得銀行(債權人)蒙受委屈,但,事實絕非如此。
今天,身為債權人既然本身要以放款借貸為營利業務時,本身就代表了他們至少擁有兩項優勢:一、資金上的優勢;二、承擔風險的優勢。
資金的優勢,讓銀行有辦法藉由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免於惡意的倒債,也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也能靠資金做各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投保,這些都是一般小老百姓辦不到的,而這也是銀行承擔風險上的優勢。
這些優勢的存在,已經讓銀行團們站在法律要刻意保障的立足點平等之上非常多了,無須再刻意多給予法律幫助,否則就只是圖利特定既得利益者而已了。


許許多多的事情,都有許多不同的立場、看法與價值觀,更或許彼此間將會有所衝突,但,今日我們應當尊重且把持的該是「每人各自心中那把從一而終的尺」…僅是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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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日記:
[達克日記] 2007/11/13--司法該做之事(其二)

星期一, 4月 02, 2007

調降贈遺兩稅之正當性

[感想] 調降贈遺兩稅之正當性

近幾年來,台灣政府多有調降贈與稅和遺產稅之議,但,多為社會上諸多反彈而暫緩,反對之論多以「何以降富人之稅?」為由;而今年又屆面對明年08之大選,此降稅之議再度轟轟烈烈站上新聞舞台。

雖說,降贈遺稅確有「劫貧濟富」之疑慮,但,此在時空背景的改變之後,早已煙消雲散。

多數政府在成立之早年,多半會有相當高稅率的贈遺稅,主因並不只是國庫空虛,更重要的正當性是「稅賦的公平性」:因為會有一個新政府的成立,多半是因為經過了一場國家社會上的大動亂,而這場大動亂間,勢必有許多人發了戰爭財、得到了一些不甚正當或未完全稅賦的財產。但,所得行為已過,政府不可能為一個「已完成數十年」的行為回頭用所得稅等直接稅的名義課徵,只好採用較為間接的手法,趁著這筆戰爭財或早年未納稅之財產轉移時以「贈與稅」或「遺產稅」之名義重新課徵回來。

可,贈遺稅這樣看似有效的手段,這只為「治標」之計,絕非長久治本的作法,真正受到稅賦相關學說所最能支持的仍是最接近直接稅的「所得稅」等。

因此,多數早年有贈遺稅的政府,多半會在數十年後,整體稅制穩定之後,戰爭財等大多已經轉移過一次、靠贈遺稅抽過足夠稅金之後,大幅降低贈遺稅率、甚至放棄贈遺稅。此乃「一稅不二課」的樹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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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白話一點,假設今天我們這一代的年輕人中,有人收入已達最高所得稅率階的40%,他所有的收入已經繳過40%一次了,結果他過世時,政府又課徵了一次高達50%的贈遺稅,前後一加,豈不是他有將近高達70%(40%+ (1-40%)*50%)的收入全部被政府課徵走了?

70%的超高稅率,真的叫稅賦公平嗎?我想大多數財稅學者都很難認同70%叫公平。
而,若是現在採用調降第二多贈遺稅的方案:「贈遺稅減半至25%」,那麼這個70%的超高稅賦將會降回55%左右(40% + (1-40%)*25%),最高所得有50%左右的稅賦已經算是大多數財稅學者所能接受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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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一點小閒聊,雖然孫文思想中有「漲價歸公」一說,而且財富用「錢滾錢」才是最快的作法也已被現今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但,租稅理論模型的曲線也應當是一個「合理而平滑的遞增曲線」,不應該出現:「莫名其妙突然中產階級終身稅賦可能最高只不到50%,下一個階段較高收入的人卻突然暴增到 70%」的不合理斷層。

因此,我們應當支持贈遺稅之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