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本格推理
[達克日記] 2011/11/1--淺談本格推理
我並不算是一個「精通」推理小說或偵探小說的讀者。
但,看多了、跟人討論多了,總是對很多人自以為是的說法很感冒…
特別是關於「本格推理」這幾個字。
往往讀到或聊到最後,我心裡都不禁想大聲地喊道:
「你確定你這還叫『本格』推理?」
(最近一個例子是:[感想] Dark看海貓鳴泣時EP1)
本格、本格,一堆人叫得很爽。
但,事實上,並不知道啥是「本格推理」。
又或者,根本無法用自己的言語清楚地解釋何為「本格推理」。
解釋太多,解釋得煩了,我乾脆整理了一篇「[公式] 本格推理相關理論」,並且再來寫一下這篇「[達克日記] 2011/11/1--淺談本格推理」做一個完整且簡單的解釋文,把我對「本格推理」的定義解讀及感想一次性寫清楚,以後我就直接丟超連結出去給人看,乾淨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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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說發展至今,一個世紀多,早就玩出各種千奇百怪的狀況,
不少作品為了凸顯自己的與眾不同,弄了一些非常特別的手法,
隨著「特別的作品」不斷推陳出新,往往有些作品已經到了走火入魔的境界。
出現了許多「根本不是常人有辦法想像的狀況」。
講得白了一點,就是「根本無法進行推理」。
身為「讀者」,我們其實只能看文字敘述去瞭解案情,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實際上跟偵探或刑警那般深入現場,用我們的五感與行動親自去解謎。套推理小說的專用名詞,讀者其實頂多就只能當當「安樂椅偵探」,現場怎樣我們聞不到、也嗅不著。
所以,為了在這種狀況下,保持作品的可推理性與讀者的推理趣味和動力,才造就了「本格派推理小說」的誕生。
本 格派:又可稱為正宗、正統、古典派或傳統派。以推理解謎為主要走向,是推理小說的主流。本格派可滿足以解謎為樂趣的讀者,通常儘可能地讓讀者和偵探擁有同 樣線索、站在同一平面。本格派中部份作者,書中會有「向讀者挑戰」的宣言(例如艾勒里),也就是告訴讀者「到這裡你已擁有足以解開謎題的線索」,挑戰讀者 是否能與偵探一樣解開謎題。因此,注重公平與理性邏輯,是本類型推理的特徵。 |
用很白話的說法來解釋本格,那就是:
「偵探跟讀者的立足點必須一致,
雙方看到的東西必須一模一樣。
讀者無法從文字上取得的任何資訊,偵探也不可以得到。」
廣義的解釋來說,就是「不能出現任何偵探腦內補完」、「猜測」等狀況。
舉最簡單的例子,不能到了偵探在解謎時,才突然在某個關鍵上說:「因為我昨晚睡覺夢到,所以你是兇手!」、「因為媽祖說你是兇手!」、「我從你身上聞到了死者的詛咒!」或者是「你來看看這面牆裡的被害者屍骨!(然後這面牆故事中根本沒有被打開過)」。
任何違背這些狀況的作品,都不應該被稱為「本格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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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略微整合推理小說十誡(Ronald A. Knox)與推理小說二十法則(S. S. Van Dine),再去除掉如今已經不合時宜的規則後,所整理出來的「Dark版本格推理誡律」。
Dark版本格推理誡律:
1.必須明確、公正的將所有線索呈現給偵探與讀者。
2.除了凶手的詭計,不得用寫作手法誤導讀者。
3.必須經由合理的推理緝凶。
4.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凶。
5.必須貫徹唯一的真相,並為此提供讀者線索。
6.凶手必須要有相當的戲份,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絡。
7.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也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8.故事中不應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9.偵探不能犯罪。(如:偵探本人不得為兇手)
10.偵探不應把焦點集中在無關案情的線索,避免誤導讀者。
11.除非先寫出有雙胞胎,否則凶手不准是雙胞胎。
12.凶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慣犯。
13.凶手應有屬於自己的犯罪動機
14.不應以死者其實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收場。
15.以下手法盡量避免使用:
#過多的暗室或暗道等。
#凶案現場發現煙蒂,所以凶手應是癮君子。
#以各種手段脅迫凶手自白。
#製作假指紋。
#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凶手是熟人。
#使用瞬間致死的毒藥。
#凶案現場在警方來到時才變成密室。
#問案時,透過嫌疑犯的反應來緝凶。
#結案前,偵探破解暗號(死前留言)找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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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本格推理相關理論
[達克日記] 2009/11/16--本格推理之疑
[感想] Dark看海貓鳴泣時E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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