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14, 2008

法律的限制(其二)

[達克日記] 2008/10/14--法律的限制(其二)

[達克日記] 2007/10/18--法律的限制(其一)
[新聞] 司機聽警廣觸法? 宣導不足

這篇新聞我才看到一半,就真的對文中的「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有不小的反感。

一、在存證信函之事上有說謊的嫌疑:
即便,他們宣稱他們並沒有寄出這封存證信函…
但,別騙我沒寄過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雖然不是真正的「法院文件」,可,若之後要打官司,這封存證信函在郵局那邊的備份可是證物之一!
所以郵局一定會嚴格核對「寄件人」的真實身份跟資料。

換而言之,不是本人或者真的擁有該單位的相關證明,郵局是不可能替任何人隨便發送存證信函的。
(郵局有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存證信函才會那麼貴。)

該協會要否認存證信函不是他們寄的,這下可就要負擔舉證責任了,不是嘴巴說說就算了。


二、完全扭曲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
今天,那個司機先生只是打開了廣播在聽,就算他不是真的在聽路況(這部分自由心證),
你音樂協會要告違反著作權的第一對象也應該是廣播電台,而不是聽眾!
(這還得先問問廣播公司到底是不是真的違法播放)

因為實際上「有可能」犯法的是播送者,而絕非收聽者!

我們把話說白了,
假設今天路邊有一張海報,沒有經過原著作權人授權,這張海報的設計者就擅自違法使用了小叮噹的圖案,並且四處公開張貼,
難道我們路人走過去,不小心多看了這張海報一眼,就應該被小叮噹的公司告違反著作權法嗎?


笑話!
徹底的笑話!

視覺與聽覺都是我們人保護自己、天生的能力,不可能刻意忽略某件我們根本還沒察覺的事情啊!

要是我們沒仔細去聽,我們怎麼會知道這廣播裡面正在放哪一首歌?
要是我們沒認真去看,我們怎麼會知道那張海報上用的是什麼圖案?


音樂協會你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狀況?
法律不是給你們這樣玩弄的!

法律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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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我真的還是得說一句音樂協會腦殘。

而且是大聲地說。


有種你們就繼續這樣連廣播電視都亂告吧!

看看到最後沒有媒體幫你們打歌時,是你們背後的金主大老闆會比較慘還是媒體方或聽眾方會比較慘…


若真是你們寄的存證信函,趕快第一時間公開道歉認錯吧!

若真的不是,趕快第一時間公開召開記者會,嚴正澄清,並且要求郵局提供該存證信函的寄送者資料,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告到那個寄送者完蛋。

否則…你們的社會形象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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