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6月 25, 2007

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達克日記] 2007/06/25--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新聞] 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這篇日記的標題很簡單,也就是我感想的精要結論:「這才是司法該作之事。」

是啊,講得很厚黑時是「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但這是我們每個人私底下可以講的黑話,堂堂一個法律人對於自身、對於法律真正一開始的本質是絕對不能講這麼過份的。

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公平」,讓一切的事情都有一個公平而公開的規範。

什麼叫做「公平」?讓一個一出生沒幾天大的小娃兒背負一個許多人一輩子都還不起的債務,這叫公平?

並不是有人含金湯匙出生,在機率上就有人要負債出生才叫「機率上的公平」,法律想要的公平絕不是「數字上的公平」,而是一個「立足點上的平等」。
每個人都起碼要有「從零以上起跑」的立足點平等。
也許,有些人比較幸運,一出生家裡環境就不錯,那他起跑時有的分數就是極高的。
或許,有些孩子比較弱勢,家裡的條件比較弱勢,或者是先天上身體有什麼不方便,而政府與法律該作的不就是給他們一個與其他人相同競爭的機會與幫助?
這,才叫做「法律想要追求的公平」。


也許,這個判例對無故背負債務的孩子們是公平的,而因此會讓許多人覺得銀行(債權人)蒙受委屈,但,事實絕非如此。
今天,身為債權人既然本身要以放款借貸為營利業務時,本身就代表了他們至少擁有兩項優勢:一、資金上的優勢;二、承擔風險的優勢。
資金的優勢,讓銀行有辦法藉由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免於惡意的倒債,也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也能靠資金做各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投保,這些都是一般小老百姓辦不到的,而這也是銀行承擔風險上的優勢。
這些優勢的存在,已經讓銀行團們站在法律要刻意保障的立足點平等之上非常多了,無須再刻意多給予法律幫助,否則就只是圖利特定既得利益者而已了。


許許多多的事情,都有許多不同的立場、看法與價值觀,更或許彼此間將會有所衝突,但,今日我們應當尊重且把持的該是「每人各自心中那把從一而終的尺」…僅是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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