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贈遺兩稅之正當性
[感想] 調降贈遺兩稅之正當性
近幾年來,台灣政府多有調降贈與稅和遺產稅之議,但,多為社會上諸多反彈而暫緩,反對之論多以「何以降富人之稅?」為由;而今年又屆面對明年08之大選,此降稅之議再度轟轟烈烈站上新聞舞台。
雖說,降贈遺稅確有「劫貧濟富」之疑慮,但,此在時空背景的改變之後,早已煙消雲散。
多數政府在成立之早年,多半會有相當高稅率的贈遺稅,主因並不只是國庫空虛,更重要的正當性是「稅賦的公平性」:因為會有一個新政府的成立,多半是因為經過了一場國家社會上的大動亂,而這場大動亂間,勢必有許多人發了戰爭財、得到了一些不甚正當或未完全稅賦的財產。但,所得行為已過,政府不可能為一個「已完成數十年」的行為回頭用所得稅等直接稅的名義課徵,只好採用較為間接的手法,趁著這筆戰爭財或早年未納稅之財產轉移時以「贈與稅」或「遺產稅」之名義重新課徵回來。
可,贈遺稅這樣看似有效的手段,這只為「治標」之計,絕非長久治本的作法,真正受到稅賦相關學說所最能支持的仍是最接近直接稅的「所得稅」等。
因此,多數早年有贈遺稅的政府,多半會在數十年後,整體稅制穩定之後,戰爭財等大多已經轉移過一次、靠贈遺稅抽過足夠稅金之後,大幅降低贈遺稅率、甚至放棄贈遺稅。此乃「一稅不二課」的樹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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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白話一點,假設今天我們這一代的年輕人中,有人收入已達最高所得稅率階的40%,他所有的收入已經繳過40%一次了,結果他過世時,政府又課徵了一次高達50%的贈遺稅,前後一加,豈不是他有將近高達70%(40%+ (1-40%)*50%)的收入全部被政府課徵走了?
70%的超高稅率,真的叫稅賦公平嗎?我想大多數財稅學者都很難認同70%叫公平。
而,若是現在採用調降第二多贈遺稅的方案:「贈遺稅減半至25%」,那麼這個70%的超高稅賦將會降回55%左右(40% + (1-40%)*25%),最高所得有50%左右的稅賦已經算是大多數財稅學者所能接受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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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一點小閒聊,雖然孫文思想中有「漲價歸公」一說,而且財富用「錢滾錢」才是最快的作法也已被現今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但,租稅理論模型的曲線也應當是一個「合理而平滑的遞增曲線」,不應該出現:「莫名其妙突然中產階級終身稅賦可能最高只不到50%,下一個階段較高收入的人卻突然暴增到 70%」的不合理斷層。
因此,我們應當支持贈遺稅之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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