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月 11, 2007

司法該做之事(其二)

[達克日記] 2007/11/13--司法該做之事(其二)

[達克日記] 2007/06/25--司法該做之事(其一)

這幾天看到新聞,立法院似乎終於修法通過了未成年子女在繼承時,自動採用「限定繼承」(也就是有多少遺產就拿來抵債,抵完了還不夠,孩子也不用多扛債務),而且往前追溯三年(也就是從通過那天開始往前算三年的案子都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這可謂一項德政、一條善法。
這才是司法與立法該做的事情。

但,按照慣例,最近幾天又浮出了很多所謂的人權團體或社福團體,拉著一堆這些債務已經繼承超過三年以上的個案,出來要求立法院把追溯期限再往前追加,讓這些已經受害超過三年的孩子能免於負債之苦。

我花了很多時間在思考這樣的呼聲。
可,想到最後,我只能告訴我自己:「這恐怕已經不是立法院能解決的問題了。」這已然不是立法權的責任了。

不管是刑法還是民法,任何一條法律,尤其是新法,從新、從寬,甚至是追溯,其實三年都已經是很寬容的限度了,要求再增加…雖然於情可憫,但於理、於法都不能通。

與其在這個時候拗立法院,為何不試著去打動司法體系?
讓這些受害的繼承人跟債權人打官司,並且在司法審判時,試著適用新法做判決?

也許,這才是司法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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