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0月 18, 2007

法律的限制(其一)

[達克日記] 2007/10/18--法律的限制(其一)

這篇日記,其實是昨天我們在上課時,我一段發言的某種形式記錄。

要寫在前面的是,我並非真的念法律的專長,至少我不是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系統的專才。(事實上,台灣的法律系統非常紊亂,並非標準的大陸或海洋法系系統的一種,而是兩種的混淆變形,這也是我不敢去碰的問題。)

所以,以下這篇日記,純粹只是表達我的想法與看法,並沒有任何的法學基礎、或論證可供引用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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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我們談到的案例是「出版品檢查制度」。

而,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我堅決反對這種莫名其妙的檢查制度。




論證如下:
這世界上,所有的民主自由國家,對於法律的概念分為兩大類:
A、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才不能做;法律沒講的,通通是人民的自由,可以去做。(而這也是所謂的「天賦人權」的引伸意,更是「無罪推定」的由來之一。)
B、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做的,才能去做;剩下來所有的事情,通通不准做。

而事實上,在我個人的觀感裡…
我一點也不想承認B type是民主自由就是了…Orz

OK,基本上,若按照中華民國的憲法第一章整體法條看來,台灣目前的法律狀態是屬於A,也就是法律只規定不准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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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引用「社會契約論」。
所謂社會契約論,就是說,國家與人民是一個互相締結契約的雙方,人民為國家付出稅金及兵役等義務,而國家有依法管理並保護人民的義務。
簡單來講,就是人民交保護費給政府,政府則要保護人民的概念。(很粗魯的說法,但事實上就是如此。)
基本上,全世界目前所有的民主自由國家,全部都是基於社會契約論而建立的。當一個政府收取人民的努力與稅金卻仍沒辦法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人民是會去改組、甚至是推翻這個政府的。(這是天賦人權的一部份)

從社會契約論裡面,我們引伸出另一個概念:「人民天生自由,之所以願意受到國家的某些限制,是因為這些限制或代價能為人民換取到更大的好處。」
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投資的概念,國家想要從人民這兒拿走一塊錢的代價,就至少得讓人民從另一個地方取得超過一塊錢以上的好處,否則,人民有權力拒絕國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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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這些,我們就可以回到「出版品檢查制度」了。

因為天賦人權,加上我國使用A type的法律概念,所以,我們的人民天生擁有言論及出版的自由,更擁有選擇閱讀與秘密通信的自由,所以,理論上,我們天生就應該可以讀所有的書文而不應該被強加任何限制。

此時,若國家要求強加這些閱讀上的限制時,根據社會契約論,我們人民應當要從這些閱讀限制當中得到足夠的好處,否則根本沒有任何道理限制我們這些閱讀自由。

但,我們的政府,究竟在閱讀限制下,帶給了我們什麼好處跟利益嗎?

沒有。
官員與教育團體完全講不出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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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孩子別看到他們年齡不應該看到的,這樣有害他們的身心健康。」
這句話太過籠統且負面,更恐怖的這是一句無可救藥的「斷言」。

首先,人的成長與行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互動狀態。
這並不是我們在實驗室裡做實驗時,可以控制變因、操縱變因,最後就會得出應變變因的事情。

一個孩子,會做出違法或社會認定不恰當的行為時,沒有人能、或有把握說他是因為看了什麼書而引發這些不恰當的行為。
就算是孩子本身,他講出來的話,他自己也不見得知道他講這些話背後真正的含意。

但,就因為這樣,所以我們要剝奪他的閱讀自由嗎?要剝奪他的行動自由嗎?
他只能在別人限定的圈圈裡面行動嗎?

為何,大人自己的法律概念是A type,規定不行的才不能做。
卻要求孩子的法律概念是B type,只有我們規定他可以做的,他才能作?

這不就是一種雙重標準嗎?

TMD的雙重標準!


國家的法律與政策,是全國人民普世價值的最後的標準防線,正如同刑法中死刑的最嚴重性一般。

也許,家規與社會的道德風俗,可以要求得很嚴格,要求孩子不應該去閱讀哪些書,父母親與師長們不主動提供某些讀物給孩子,這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

可,不能因為少數人想要把事情做得很嚴格,就要求法律這道國家級的判斷防線拉得如此緊繃!


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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